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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女性工作者,產後可否上夜班?

作者:許君豪醫師(職業醫學科)



產後能否上夜班,牽涉到女性工作者和雇主的權利義務。那麼,究竟什麼情況可上夜班、什麼情況不可上夜班呢?本篇為您簡短說明。

幾個常見的職場情境如下:
1. 原本會上夜班的醫院護理人員,產假結束後回到職場,同事議論紛紛:「厚,不過就生個小孩,怎麼連上個夜班都不行了,……」

2. 科技業工程師做完月子也放完剩下產假後,才剛回公司上班,老闆就交代一大堆事情,常常忙到晚上十一、二點。

3. 產線技術員,因為大夜班津貼較多,產假放完復職後想盡快上夜班。


其實,只要問「一個問題」





這個問題是:是否親自哺乳?

補充說明如下:

● 親自哺乳

不可上夜班。

哺乳,包括母乳、牛乳等。詳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三字第 100039 號函。

只要親自哺乳,就不能上夜班。「晚上十點到隔天早上六點」的任一時段有工作,都算夜班。因此,除了三班制的大夜班、兩班制的夜班之外,醫療院所的小夜班,以及製造業三班制的中班,通常皆屬夜班。

● 非親自哺乳

原則上,可上夜班。

但產後初期,生理狀況尚未恢復,有時不適合立即上夜班。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員工人數達 300 人以上之機構,及從事鉛作業或其他指定作業之事業單位的分娩後一年內女性工作者,雇主須安排醫護人員與之面談,評估後決定是否適合上夜班。(可參考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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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 → 罰雇主 9-45 萬!


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二項,女性工作者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不得上夜班期間,雇主若違法安排其上夜班,將被裁罰 9-45 萬元。


聽說有「一年」的門檻……


上述勞委會函釋提到:「『哺乳期間』可解釋為產後一年,但仍應視個別勞工之情況而定。」然而,它並未解釋何謂「視個別勞工之情況而定」。職安署此網頁則補充說明:「但仍應視個別勞工之情況而定,即宜視其有無哺乳之事實」。

經詢問勞動部,確認以下事實:
只要女性工作者仍親自哺乳(包括哺餵牛乳),則不論該工作者是否自願上夜班,也不論是否分娩後已滿一年,雇主皆不得使其上夜班。


那「一年」有意義嗎?


有的。

上述醫護人員面談之必要性及相關保護措施(例如對操作特定化學物質的限制),依法原則上只保護到分娩後一年。

另外,依《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產後「每日兩次,每次 30 分鐘」的工作中哺乳時間之保障,原只到分娩後一年。但《性別平等工作法》(原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已將此權益擴大為「每日 60 分鐘,至產後兩年。」勞基法、性平法有衝突?此處應以性平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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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世界各國大多建議 6 個月大左右開始讓幼兒試用杯子來取代奶瓶,以避免蛀牙。許多國家亦建議小孩滿一年後不再讓其使用奶瓶。

因此,若按照上述建議安排幼兒的飲食器具,則幼兒滿一歲後,仍須親自哺乳者,大概只剩親餵母乳的媽媽們了。也就是說,在台灣職場工作的新手媽媽,小孩滿一歲後仍須親自哺乳而面臨能否上夜班之爭議的工作者,其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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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之前聽說......





2016 年 3 月 8 日,勞動部發布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0327 號命令,內容摘要如下:「……。女性勞工如確無夜間親自照顧及餵哺嬰兒母乳或牛乳等之需求,經親自簽署證明文件者,得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從事夜間工作。」

依據目前法規,女性工作者產後若非親自哺乳,原則上無需任何證明文件,即可依其意願上夜班(特定機構或產業的員工,則需依上述方式與醫護人員面談後才決定能否上夜班)。實際上,若勞動檢查時雇主提出上述證明文件,勞動檢查人員將主動查明是否有強迫之情事,以維護女性工作者權益。

然而,勞動部此命令的用詞「親自簽署證明文件」,引來「若老闆叫妳簽,妳敢不簽嗎?」的輿論質疑,執政黨、在野黨立法委員輪番提議廢止此命令。

2016 年 4 月 27 日,勞動部發布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0728 號命令,廢止上述命令。

因此,關於「女性工作者,產後可否上夜班?」這個問題,目前可依據本文流程圖判斷。


結論:

關鍵在「是否親自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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